(會議方法)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
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會議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因故不能
召集會議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行迴避時,由其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獨
立董事代理之,於必要時並得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得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
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