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六項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英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for Article 50-1, Paragraph 6 of the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三、上市公司因持有其上市 (櫃) 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百分之 七十以上者,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承諾無限 制收購該上市 (櫃) 子公司其餘在外流通之股票。 前項收購行為符合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 (以下簡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者,應依公開 收購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