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六項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英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for Article 50-1, Paragraph 6 of the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五、前條之收購計畫書經本公司承辦人員審查,撰擬審核意見於簽請核可 後,函復該上市公司並辦理市場公告。若發現有符合公開收購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上市公司應於收到本公司回復函之日起二日內,依收購計畫書向該上 市 (櫃) 子公司之其餘股東為收購股份之意思表示,並依計畫開始收 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