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且財
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
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
三、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須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未曾受下列處分:
(一)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者。
(二)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處分者。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
分者。
證券商不符前項第四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得不受該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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