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12 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檢具總公司
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
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證
券商之名義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前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符合前
條所訂資格條件,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部分得以其總公司符合前條第一項
第三款類似標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