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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20 條
證券商應基於客戶權益保障之目的,以公平、合理、有效之方式處理客戶
申訴案件。
證券商與一般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
程序,其內容應包含:
一、設立客戶意見反映與申訴管道。
二、訂定適當的申訴案調查之方式及流程。
三、訂定負責調查之單位或人員之權責。
四、建立回應申訴之方式、流程及追蹤管理程序,並應符合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之規定。
前項客戶申訴案件未結案累積件數達五件以上者,應由其總經理召開內部
會議,研提解決方案及降低客戶申訴案件之具體計畫,並就相關內容、執
行情形及效益評估做成紀錄,向董事會報告,並於董事會報告後二週內函
報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