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基於客戶權益保障之目的,以公平、合理、有效之方式處理客戶
申訴案件。
證券商與一般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
程序,其內容應包含:
一、設立客戶意見反映與申訴管道。
二、訂定適當的申訴案調查之方式及流程。
三、訂定負責調查之單位或人員之權責。
四、建立回應申訴之方式、流程及追蹤管理程序,並應符合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之規定。
前項客戶申訴案件未結案累積件數達五件以上者,應由其總經理召開內部
會議,研提解決方案及降低客戶申訴案件之具體計畫,並就相關內容、執
行情形及效益評估做成紀錄,向董事會報告,並於董事會報告後二週內函
報本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