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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33 條
證券商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交易價金之運用,應訂定資金運用作業準
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函報本中心備查,修改時亦同。
前項資金運用作業準則內容,應包含資金運用之原則、工具、範圍、作業
流程、流動性控管措施、執行部門及其職權等。
證券商應就前項資金運用規範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定
期檢討分析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