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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第 37 條
證券商承作國內上市櫃股票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其潛在履約買賣
標的證券股數,與全體證券商、槓桿交易商及銀行前一營業日已交易未到
期之股權衍生性商品契約履約買賣標的證券股數及議約型認購(售)權證
可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目股份後之百分之十五: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二、已質押股數。
三、新上市櫃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