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54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下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者。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違反本規則或本中心相關規定,致有影響投資人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
    ,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