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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8 條
證券商符合第十一條所列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未經申請並獲得本中心同意
,不得經營該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於申請書件達本中心之次日起十日,未經本中
心表示禁止者,即表同意。但證券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
務。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經本中心審查通過者其資格持續有效,
無須逐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