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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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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公開: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將私募
      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1)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之事項
          。
     (2)訂定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者或特別股、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
          證之發行價格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者,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對私
          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
     (3)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者,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對抵充數額之
          合理性意見。
     (4)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名單、選
          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
          註明法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
          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
          之關係。
     (5)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6)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併揭露獨立董事之意見。
     (7)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併揭
          露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2.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1)私募金額、私募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當次及
          預計累計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應募人選擇方式、股東
          會決議私募價格訂定依據、私募之參考價格及實際私募價格、
          轉換或認股價格。
     (2)屬交換公司債者,所訂之交換價格低於交換標的股票普通股參
          考價格之八成,亦應洽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差異合理性及專家意見。
     (3)實際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每股價格、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
          或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
          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者,應揭露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
          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
          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等)。
      3.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應於股款或
        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公開私募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附表):
      1.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私募單位價
        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私募對象、應募人
        持股比重、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預計取得董事或監察人
        席次。應募人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
        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2.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者,應併公開單一認股權人認股數量、
        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股數量、履約方式及權利存續期
        間。
      3.私募海外有價證券案件者,應併公開有價證券種類、發行幣別及
        掛牌地點。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附件附表: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