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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7
七、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
    證券,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先取具證交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始得向本會申報補辦公
    開發行。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
    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並免依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