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8 條
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
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
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
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
員出具同意之意見。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