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獨立董事兼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獨立董事時,董事會及審計 委員會運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7 年 9 月 17 日全控字第 2956 號函。 二、有關獨立董事應否利益迴避之問題,仍應適用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準用第 178 條之規定,亦即以具體議案有無「致有害於公司利益 之虞」而定。至於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因利益迴避致審計委員會人數 不足無法召開,應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及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除年度及半年度財 務報告外,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三、有關董事會出席與表決人數之計算方式,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經濟部 91 年 5 月 16 日商字第 09102 088350 號函、95 年 3 月 16 日經商字第 09500526860 號函辦 理。另本會 93 年 12 月 21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2078 號令 ,業以 98 年 5 月 8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800007790 號令予 以廢止。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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