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
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
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本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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