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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the Reporting of Cases of Illegal Use of Proxies for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
等資料,除因依法令所為之查證外,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