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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the Reporting of Cases of Illegal Use of Proxies for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 7 條
下列人員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不適用本辦法規
定:
一、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
    人及受僱人員。
三、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