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第 1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通事由。
二、融通範圍。
三、融通期限。
四、融通額度。
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
    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八、辦理認股借貸遇有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
    客戶收受發行人返還款項帳戶、借貸款項及其利息支付方式之約定。
九、擔保品之處分。
十、契約之生效與存續期間、契約變更及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