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第 9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股票。
二、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
四、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
    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