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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
屆滿前賣出原買進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
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
還借貸款項,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