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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4-2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拒絕:
一、客戶未於期限內繳納自備款。
二、發行人募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三、發行人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四、新股認購繳款截止日迄新股特定人繳款截止日期間超過三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