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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4-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若於融通期限屆滿
前賣出擔保有價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但於償還前,客戶已完
成更換擔保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
還借貸款項,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