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原申請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 至次五營業日並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或申請認股借貸融通期限不超過 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得於融通期限屆滿前申請轉換為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融通,其所提出原買進、認購或另持有之有價 證券或其他商品,應符合第十六條第九項之擔保品,且擔保品融通計算標 準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