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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原申請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
至次五營業日並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或申請認股借貸融通期限不超過
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得於融通期限屆滿前申請轉換為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融通,其所提出原買進、認購或另持有之有價
證券或其他商品,應符合第十六條第九項之擔保品,且擔保品融通計算標
準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