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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9-1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認購之有價證券未依第十四條之一轉
撥至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者,應通知客戶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擔保品
或償還借貸款項及利息。
前項之擔保品以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擔保品為限,其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
,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