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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6 條
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或
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證券商通知三個營業日內,以他種得為抵繳之有價
證券或其他商品更換或相等價值之現金清償之。
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
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