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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8 條
證券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分後,仍有不足者,應通知客戶限期清償,客
戶未結清者,即為違規,應終止其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並向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證
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客戶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時,除依該項之規定辦理外,證券商得自逾
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通違約金。
客戶因第一項違規情事經證券商終止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者,於債務結
清後,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簽訂融通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