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
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百分
之一百者,證券商須依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