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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於單一營業
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
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者,應於當日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相關
融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