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2、1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九月五日修正第 2、7、12、13、15、16、23、25、27、34
  、36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4、19-1、2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5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書件,向證
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後
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向證券交易所辦理
證券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始得辦理;另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
業務人員,應具備主管機關訂頒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相關規定之資格。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
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
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尚未辦理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