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本辦法 109.12.31 修正之第 16~18、20~23、25、27 條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 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證券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