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7 條
證券商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客
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第十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