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得依雙方約定通知客戶提前還券,並應於客戶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
日退還擔保品。
客戶於借貸期間內得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並於申請時與證券商約定
標的債券與擔保品之撥付方式與期限,證券商至遲應於收到客戶還券後次
二營業日前退還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