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之擔保維持率者,證券商應即通知
客戶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借貸交易,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
內補繳借券擔保品差額至各該筆擔保比率高於原始擔保比率。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客戶未於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補
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仍低於擔保維持率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二、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擔保維持率以上者,得暫不處分其擔保
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客戶未於當日自動補繳者,自次一
營業日起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三、客戶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
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四、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原始擔保比率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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