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23 條
客戶提供之債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或法律上爭議者,
證券商於依第二十條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債券,並即通知客戶於
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