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24 條
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因價格變動致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客戶得依雙方約定
,請求證券商返還各該筆中央登錄公債擔保比率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
擔保品或抵充其他筆借貸交易,惟返還後之整戶擔保比率不得低於原始擔
保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