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 

Standard Directions for the Content and Procedures of Assessment of Legal Compliance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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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
    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
    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
    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
    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建立法遵風險管理架構: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
    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
    、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
    部門及跨境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三、獨立法令遵循之權責: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之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因
      應機制。
(二)法令遵循單位為掌握全公司法令遵循風險情形,得向各單位要求提
      供相關資訊。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業活動、商品及服務、授
      信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之重大客訴等潛在法令遵循風險,
      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四、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
(一)高階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之考核,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
      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法令遵循事項,應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
      ,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之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事
      會應提供充分資源及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
      公司法令遵循文化。
五、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
      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六、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專人辦理。
七、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八、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
    )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
    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九、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