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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16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者,應於確定成交後立即將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
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但下午五時以後成交者,應於
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報。證券商並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當月
自行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餘額,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
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