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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6-4 條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之交易對象,
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為限,其買賣標的應符合證券商受託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
外國證券化商品信用評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