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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3 條
證券商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運用範圍,投資於同一標的所生之損失或收益
,應依客戶之投資金額比例及其他約定條件分配,並將收益部分併同原款
項續予運用或發還與客戶。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因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失金額
應由證券商負擔,不得損及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