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
情形之查核,每季隨機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前項之查核,本公司得以該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
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
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市會計年度者
,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
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
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
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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