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委任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d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Mandated to Assist Principals in Complying with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Related to TWSE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第 5 條
主辦證券承銷商於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除因合併、分割、營業讓與
、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核准解散、命令停業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辭任。
前項主辦證券承銷商應以書面敘明辭任事由、接任繼續辦理協助法令遵循
事宜之其他證券承銷商名稱,並由新舊證券承銷商聯名檢附上市公司同意
書、新任證券承銷商願負主辦證券承銷商義務之承諾書及委任契約,函報
本公司備查。
經本公司同意主辦證券承銷商辭任者,接任繼續辦理協助法令遵循事宜之
證券承銷商,適用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