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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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人應於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將未銷售之權證轉入流動量提供者
    設立之專戶內,且其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
    規定所開設之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得買賣自行發行之認購(售
    )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