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八、發行人應於申請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銷售公告、公開銷 售說明書及上市公告中載明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履行報價責任之方 式暨不提供報價之時機等事項;若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報價要求」 方式履行報價責任,另應載明流動量提供者電話號碼及第六條第一款 第一至三目之規定;若流動量提供者以「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 任,另應載明第六條第二款第二至五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