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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第 3 條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相關
    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
    授證券、期貨、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法律或
    資訊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
    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
    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