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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選任為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
監事: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準用第一百十五
    條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但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
三、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於任期中有前項第一款或
第三款情事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解除其職務,並重新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