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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Structured Produc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 11 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
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
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