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
(一)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等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
訂證券商受託買賣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應於每日營業時間終了後
,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證券交易輔助人,並留存確認紀錄。
(三)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證券投資人委託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證券
商,證券商應依規定辦理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及處理,並將處理
結果告知證券交易輔助人。
(四)證券商之內部稽核應每週對證券交易輔助人所交付委託之業務進行
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確實遵守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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