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方案之範圍)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
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
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
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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