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
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
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
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
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
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________核准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