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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Operational Rules Governing Day Trad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0 條
證券經紀商應先分別與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有價
證券之委託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證券經紀商並應開立「應
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始得辦理第七條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相關業務
。
前項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券期間:於證券經紀商強制買回並完成交割後返還。
二、手續費費率及借券費率。
三、權益補償。
四、客戶資料之處理。
前項契約之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送證券交易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