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貳、接受金管會檢查及提出有關資料及報告的義務
一、金管會的檢查:
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
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
並得直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有價證券發行後,金管會得隨時
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財務、業務狀況(證 3
8 )。
二、指定專業人員檢查:
為強化檢查之績效,金管會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
、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
其他關係人的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金管會提出
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繼續 1 年以上,持有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 3% 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
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
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
前項規定辦理。(證 38-1 )。
三、金管會所為的處罰:
金管會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
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
項,除得以命令糾正外,並得依證交法第 174 條第 1 項第 4
款或第 5 款處罰(證 39 )。
四、證交所得要求提供資料:
證交所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上市公司限期提供有關上
市有價證券事項的資料。上市公司所送的任何財務業務報表或資料
,證交所得以原件或摘要公開或陳列供公眾閱覽。上市公司所送報
表或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上市公司負責(營細 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