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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規範事項 

Directions Concerning Securities Market Regulatory Matters for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ir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Major Sharehold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0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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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接受金管會檢查及提出有關資料及報告的義務
  一、金管會的檢查:
      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
      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
      並得直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有價證券發行後,金管會得隨時
      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財務、業務狀況(證 3
      8 )。
  二、指定專業人員檢查:
      為強化檢查之績效,金管會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
      、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
      其他關係人的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金管會提出
      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繼續 1  年以上,持有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 3% 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
      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
      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
      前項規定辦理。(證 38-1 )。
  三、金管會所為的處罰:
      金管會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
      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
      項,除得以命令糾正外,並得依證交法第 174  條第 1  項第 4  
      款或第 5  款處罰(證 39 )。
  四、證交所得要求提供資料:
      證交所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上市公司限期提供有關上
      市有價證券事項的資料。上市公司所送的任何財務業務報表或資料
      ,證交所得以原件或摘要公開或陳列供公眾閱覽。上市公司所送報
      表或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上市公司負責(營細 53 )。